近日,消費者A先生到東區(qū)某婚姻服務有限公司接受婚介服務,經(jīng)該公司推介,A先生同意支付19800元成為會員接受配對服務,后該公司的“婚戀老師”又為A先生爭取了“一對一”升級優(yōu)惠服務,并特批允許A先生可通過“某唄”分期支付,A先生想著可以分期付款,便同意追加30000元升級會員,合共支付49800元。付款成功后,該公司工作人員才讓A先生簽署了“全婚戀會員服務合同”。
次日,A先生再三考慮后認為暫時還不需要婚介服務,想著還沒正式接受配對服務且付款時未被告知不能退款,合同還是在付款之后才簽的,因此馬上聯(lián)系該婚介公司進行退款,但該公司以A先生已簽署合同為由拒絕退款。
【調解過程】
接到投訴后,東區(qū)消委會工作人員迅速聯(lián)系該婚姻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了解情況,該公司負責人表示此情況按合同約定退款需扣30%的違約金。
依據(jù)《民法典》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的訂立要求,說明義務]:“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jīng)]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睎|區(qū)消委分會工作人員認為,依法該婚姻服務有限公司理應在A先生付款前先提供“全婚戀會員服務合同”,讓消費者全面了解合同內(nèi)容、了解服務的真實約定情況,而不能先收取服務費,再向消費者提供合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益。
經(jīng)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商意見,該公司向A先生退款48804元,A先生對此滿意接受,并贈予錦旗對東區(qū)消委會表示謝意。
【分會點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約”是指希望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內(nèi)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發(fā)出后,如果受要約人同意的,便構成承諾。承諾生效時合同即告成立,雙方自此均須按合同履行。
本案中,婚戀公司雖然提出了可為A先生提供和升級會員服務的意思表示,但并未介紹具體服務內(nèi)容,也未出示或披露具體合同條款,不符合“內(nèi)容具體確定”的要求,故不足以構成“要約”,相應地,A先生的付款行為也就不構成“承諾”,因此合同并沒有成立?;閼俟疽蟀雌渥孕兄贫ǖ那疑袥]有成立的格式合同履行,沒有法律依據(jù)。
【消費提示】
1)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應需理性消費,應對服務全面了解,需清楚閱讀服務相關合同內(nèi)容,知悉需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2)消費者在咨詢婚戀服務時,應到證照齊全公司咨詢;
3)購買服務后需保存好發(fā)票、收據(jù)、合同等票據(jù);
4)出現(xiàn)消費爭議可以求助相關主管部門。
市市場監(jiān)管局東區(qū)分局參與調解
A先生對調解結果十分滿意,向東區(qū)消委會贈予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