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修改意見和建議 | 處理結果 |
1 | 本文件由中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建議修改為: 本文件由中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 采納 |
2 | 本文件適用于中山市轄區(qū)內的市、鎮(zhèn)(街)、村(社區(qū))三級政務服務機構的人員行為管理。 建議修改為: 本文件適用于市、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政務服務中心的人員行為管理。 | 部分采納。根據中山市、各鎮(zhèn)街、社區(qū)實際情況,個別鎮(zhèn)街和社區(qū)的名稱不統(tǒng)一,經起草單位研討后,一致認為用“政務服務機構”更合理。已將文件中“政務服務中心”統(tǒng)一改為“政務服務機構” |
3 | 政務服務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素質: 建議修改為: 政務服務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素質: | 采納 |
4 | 4.4.2 政務服務形象禮儀主要包括著裝、儀容儀態(tài)、配飾等,具體要求見附錄A。 建議修改為: 4.4.2 政務服務形象禮儀包括著裝、儀容儀態(tài)、配飾等見附錄A。 | 采納 |
5 | 服務機制具體內容見附錄C。 建議修改為: 政務服務機構的服務機制宜按照附錄C實施。 | 采納 |
6 | a)服務完成時,應主動邀請服務對象作出評價; 建議修改為: a)服務完成時應邀請服務對象對服務進行評價; | 采納 |
7 | (資料性)建議修改為:(規(guī)范性) | 部分采納。附錄屬性不變,已將正文或附錄中規(guī)范性表述刪除 |
8 | 政務服務人員行為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表D.1給出了政務服務人員行為評價指標體系要求。 建議修改為: 政務服務人員行為考核評價 表D.1給出了政務服務人員行為評價指標。 | 采納 |
9 | 本文件是送審稿未發(fā)布,建議文件不標發(fā)布年份號。 | 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