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根據《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種設備停用半年以上,應當向原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xù);啟用已辦理停用手續(xù)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啟用手續(xù);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根據《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TSG08-2017)的有關規(guī)定,因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lián),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xù)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經我局核查,現(xiàn)決定對以下特種設備(詳見附件)予以公告停用(或注銷)。相關單位如重新使用上述公告停用特種設備,必須依法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啟用手續(xù)。
相關單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如有異議,可向中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坦洲分局進行問詢或說明(咨詢電話 87135681),逾期將作停用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第二批停用特種設備清單
中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坦洲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2024年第二批停用特種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