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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本網 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21-06-18 分享:

中府規(guī)字〔2021〕4號中府〔2021〕41號


火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翠亨新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根據(jù)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募彝ィ涔餐畹募彝コ蓡T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本市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

  申請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財產和生活狀況符合本市低收入條件的,經申請審核可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可享受與低保家庭除低保金以外的同等救助待遇(包括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è)救助、養(yǎng)老服務、法律援助、臨時困難救助等優(yōu)惠政策)。

  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指導、督促、檢查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tǒng)稱鎮(zhèn)街),開展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制定市級年度保障資金預算;組織、協(xié)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根據(jù)事權下放有關規(guī)定,市民政部門委托鎮(zhèn)街實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身份認定審批職責。

  鎮(zhèn)街負責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核;低保金的發(fā)放和年度預算;做好本轄區(qū)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統(tǒng)計和檔案管理;組織、協(xié)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村(居)委員會負責協(xié)助鎮(zhèn)街做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幫助申請困難的家庭提交認定申請。

  財政、公安、教育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健康、醫(yī)療保障、司法、稅務、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根據(jù)職責配合做好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低保標準,并每年根據(jù)《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價格上漲聯(lián)動機制和自然增長機制》有關規(guī)定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保障對象。

  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養(yǎng)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yè)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重病患者;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以上四類人員按單人戶納入低保,全額發(fā)放低保金。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與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申請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經綜合評估應不超過本市1.5個月低保標準;低收入家庭成員名下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小型農用車輛、燃油摩托車、電瓶車可視為名下無機動車輛。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ㄒ唬┡渑?;

 ?。ǘ└改负臀闯赡曜优?;

 ?。ㄈ┮殉赡甑荒塥毩⑸畹淖优ㄔ谛=邮苋罩票究萍耙韵聦W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ㄒ唬┻B續(xù)三年(含)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ǘ┰诒O(jiān)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ㄈ┓ㄔ盒媸й櫲藛T;

 ?。ㄋ模┑怯浽谕痪用駪艨诓局?,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關系的人員。

  第七條 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平均計算。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成員,已就業(yè)但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疾〖彝コ蓡T、單親家庭成員、懷孕哺乳期婦女、就讀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含)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xiàn)金、儲蓄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房屋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與信息化查詢核對結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

  第八條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申請人家庭成員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應當履行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法定義務人具備履行義務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請人應當首先通過調解或者訴訟途徑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依法調解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人生活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履行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能力:

 ?。ㄒ唬┨乩ЧB(yǎng)人員;

 ?。ǘ┳畹蜕畋U蠈ο?;

 ?。ㄈ┑褪杖爰彝コ蓡T;

 ?。ㄋ模┰谛=邮鼙究萍耙韵聦W歷教育的學生;

 ?。ㄎ澹o民事行為能力人;

 ?。┓ㄔ盒媸й櫲藛T;

 ?。ㄆ撸┦屑壱陨先嗣裾J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外,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從事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家庭狀況相適應的工作或者生產勞動的,不得納入低?;虻褪杖爰彝ゾ戎?;已獲得低?;虻褪杖爰彝ゾ戎?,應當減發(fā)、停發(fā)其本人低保金,或終止其本人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計算其家庭收入時,應當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入該成員收入。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申請低?;虻褪杖爰彝ゾ戎?,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市乃至本省內任一鎮(zhèn)街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由接收申請材料的鎮(zhèn)街社會救助窗口協(xié)助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zhèn)街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的鎮(zhèn)街負責受理申請,由受理申請的鎮(zhèn)街負責以家庭為單位解決相應待遇;與申請人長期共同居住的省內外市戶籍的家庭成員,可納入本市低?;虻褪杖爰彝ゾ戎?,由受理申請的鎮(zhèn)街負責以家庭為單位解決相應待遇;家庭成員為外省戶籍的,不納入本市低?;虻褪杖爰彝ゾ戎?;家庭成員戶籍掛靠在學校、人才市場等機構的,應納入其原籍地家庭申請低?;虻褪杖爰彝ゾ戎?/p>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特殊人員,可以由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低?;虻褪杖爰彝峁┮韵虏牧希?/p>

  (一)城鄉(xiāng)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請審批表;

 ?。ǘ艨诓尽⒓彝コ蓡T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ㄈ嫔陥蠹彝ト丝?、經濟和生活狀況;

 ?。ㄋ模┘彝コ蓡T簽署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申請資料齊全的,鎮(zhèn)街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經告知拒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鎮(zhèn)街自申請人授權核對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tǒng),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提出異議的,鎮(zhèn)街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復核,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申請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對報告,以最新結果為準,30日內不重復出具復核報告。

  第十三條 鎮(zhèn)街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下,組織經辦人員(或駐村干部、社區(qū)專干),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入戶調查核實,完成申請人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工作。調查結果由村(居)兩委成員提出意見或建議,作為鎮(zhèn)街審核工作的重要參考。

  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鎮(zhèn)街人員2名(至少1名為公務員或事業(yè)編制人員),村(居)兩委成員1名。

  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zhèn)街可以委托申請人家庭成員居住地鎮(zhèn)街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鎮(zhèn)街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將評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zhèn)街。

  第十四條 鎮(zhèn)街應當在收齊評估材料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虻褪杖爰彝ゾ戎鷹l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結果在村(居)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鎮(zhèn)街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有條件的村(居),可將對象審核資料送交村民小組30%(含)以上戶代表手中(城區(qū)居民委員會送交到居民小組長),接受群眾評議。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鎮(zhèn)街應當于公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向申請人送達決定書,確定保障金額,發(fā)給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低保對象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fā)放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zhèn)街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民主評議。作出民主評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向申請人送達決定書,確定保障金額,發(fā)給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低保對象從批準之日下月起發(fā)放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民主評議人員由鎮(zhèn)街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代表等組成。

  第十五條 鎮(zhèn)街應當將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鎮(zhèn)街公共服務大廳、網絡平臺等予以公布。公布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shù)、保障金額等,但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公布后有異議的,鎮(zhèn)街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負責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和村(居)委員會成員與申請人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如實報告,鎮(zhèn)街應當備注在冊。

  調查核實人員和民主評議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回避。

  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和村(居)委員會成員與自己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申請其回避,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四章 服務與管理

  第十七條 鎮(zhèn)街對獲得低保的對象,從批準之日起的次月,按月發(fā)放低保金。低保金于每月20日前通過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撥付到低保對象的賬戶。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對象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以及鎮(zhèn)街應當對獲得低?;虻褪杖爰彝ゾ戎募彝サ娜丝凇⒔洕蜕顮顩r進行定期復核。

  鎮(zhèn)街應當每年分別于6月、12月進行一次經濟狀況信息電子化核對。戶籍(死亡)信息比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通過向公安、殯儀館等部門獲取戶籍(死亡)信息與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名冊進行比對。入戶調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調查組原則上由鎮(zhèn)街村(居)兩級人員按不少于2人組成。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低保或低收入對象連續(xù)兩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一留守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lián)系的,由鎮(zhèn)街核實后,可以停發(fā)其低保金或終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市民政部門于每年9月進行市級經濟狀況信息電子化核對,將預警信息及時提醒有關鎮(zhèn)街進行入戶調查核實。每年由業(yè)務科室牽頭,結合購買服務對鎮(zhèn)街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進行隨機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經復核,獲得低?;虻褪杖爰彝ゾ戎募彝サ娜丝凇⒔洕蜕顮顩r發(fā)生穩(wěn)定變化的,鎮(zhèn)街應當及時決定增發(fā)、減發(fā)、停發(fā)低保金或終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決定增發(fā)或減發(fā)低保金的,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鎮(zhèn)街向救助家庭送達告知書;決定停發(fā)低保金或終止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鎮(zhèn)街書面告知救助家庭并說明理由,收回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并進行公示。

  經復核,雖仍符合低?;虻褪杖爰彝ゾ戎鷹l件,但就業(yè)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鎮(zhèn)街應當決定減發(fā)、停發(fā)其本人的低保金,或終止其本人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

  第十九條 獲得低?;虻褪杖爰彝ゾ戎募彝サ娜丝凇⒔洕蜕顮顩r發(fā)生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告知鎮(zhèn)街。低?;虻褪杖爰彝ヒ蛉丝?、經濟和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低?;虻褪杖霔l件,并主動向鎮(zhèn)街申報的,經確認,延長原有救助待遇6個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證》。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和鎮(zhèn)街應當公開監(jiān)督投訴電話,健全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接受社會公眾對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的監(jiān)督。

  市民政部門應當對獲得低?;虻褪杖爰彝ゾ戎募彝嵭虚L期公示,公示中應當保護救助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救助工作機構在救助審批和資金發(fā)放環(huán)節(jié)上必須分別設專人負責,并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

  第二十三條 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全額由鎮(zhèn)街財政負擔,納入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市財政補助資金納入民政資金大專項中,由市民政部門以下達任務清單模式進行分配,對鎮(zhèn)街財政進行補助。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可享受的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è)救助、養(yǎng)老服務、法律援助、臨時困難救助等多方面社會救助,執(zhí)行各相關政策規(guī)定。

  第五章 分類施保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施保,是指按照本市低保對象身體狀況、勞動能力及低保家庭成員構成的情況實行多層次的保障標準和多種類的保障措施,對低保對象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給予特別照顧。

  第二十六條 低保對象中的下列人員,在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基礎上,享受每月按低保標準40%的比例增發(fā)分類救助金:

 ?。ㄒ唬┪闯赡耆?、在讀(本科以下,含本科)學生對象;

 ?。ǘ┠隄M60周歲的老年人;

 ?。ㄈ┳优礉M18周歲的單親家庭中的父或母及子女;

  (四)重度殘疾人(包括持一、二級殘疾證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證,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人員);

 ?。ㄎ澹┲夭』颊撸▍⒄铡稄V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有關規(guī)定)。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或以上條件的分類施保對象,只享受其中一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情節(jié)嚴重的,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審批機關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已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實施辦法》(中府〔2019〕73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圖解: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