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事項性質(如公共法律服務、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給付、公共服務、其他) | 公開依據(jù)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公開 | 依申請公開 | 鎮(zhèn)(街)級 | 社區(qū)(村)級 |
1 | 法治宣傳 教育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1.法律法規(guī)資訊; 2.普法動態(tài)資訊; 3.普法講師團信息等 | 法律服務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八個五年規(guī)劃(2021-2025年)>》《中山市“八五”普法規(guī)劃》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南區(qū)司法所 | ■政府網(wǎng)站 ■兩微一端 ■入戶/現(xiàn)場 ■社區(qū)/企事業(yè)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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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廣法治文化服務 | 1.轄區(qū)內法治文化陣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產(chǎn)品 | 法律服務 |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fā)<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八個五年規(guī)劃(2021-2025年)>》《中山市“八五”普法規(guī)劃》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南區(qū)司法所 | ■政府網(wǎng)站 ■兩微一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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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務 | 1.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2.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 3.指派通知書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司法部令第124號)第十六條;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程序的規(guī)定》(粵司規(guī)〔2017〕1號)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中山市法律援助處南區(qū)街道工作站 | ■精準推送 |
| 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指派的律師事務所或其他組織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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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案補貼的審核發(fā)放 | 案件補貼審核發(fā)放表 | 其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條;《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四十三條。 | 自收到公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中山市法律援助處南區(qū)街道工作站 | ■精準推送 |
|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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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查詢服務 | 法律服務機構、人員信息查詢服務 | 轄區(qū)內的律師、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有關基本信息、從業(yè)信息和信用信息等 | 公共服務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二十條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南區(qū)司法所 | ■政府網(wǎng)站 ■便民服務站 ■精準推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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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咨詢 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wǎng)絡平臺咨詢服務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12348法網(wǎng)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指南 | 法律服務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二十條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南區(qū)司法所、南區(qū)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各社區(qū)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 ■政府網(wǎng)站 ■兩微一端 ■社區(qū)/企事業(yè)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廣東法律服務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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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 |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wǎng)絡平臺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相關規(guī)劃; | 公共服務 |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二、二十條 | 自制作或獲取該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南區(qū)司法所、南區(qū)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各社區(qū)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 | ■政府網(wǎng)站 ■兩微一端 ■社區(qū)/企事業(yè)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廣東法律服務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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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工作室具體地址; |
3.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號碼; |
4.中國法律服務網(wǎng)和廣東省法律服務網(wǎng)網(wǎng)址; |
5.平臺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及服務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