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雙減”政策,維護校外培訓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提升人民群眾教育滿意度,決定在全街道范圍內(nèi)集中開展無證校外培訓專項整治行動。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整治時間:2024年4月24日至5月21日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結(jié)束后,進入校外培訓常態(tài)化治理階段。
整治依據(jù):整治工作主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無證無照經(jīng)營查處辦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8〕8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yè)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fā)〔2021〕40號)等。
整治范圍:自然人、法人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fā)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面向中小學生和3-6歲幼兒的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指面向開展文化藝術、科技、體育類培訓)機構,以及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
擅自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分無證無照和無證有照兩種情形。其中,無證有照校外培訓機構指僅持有文化傳播、教育咨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務和體育文化等各類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實際面向中小學生和3-6歲幼兒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
處理措施:
(一)廣東省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整改過渡期已于2023年11月30日結(jié)束。已提交審批材料,但未完成審批許可程序并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不得擅自招生,實施辦學行為。如有擅自招生辦學者,鎮(zhèn)街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并叫停辦學行為。
(二)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應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辦學行為,撤除門店辦學標識及校外培訓廣告,全額退還學員剩余課時學費。拒不停止辦學的,將依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舉辦者在實施無證培訓行為的同時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移送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情形,但不符合“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將依據(jù)《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舉辦者在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為的同時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移送有關職能部門嚴肅查處。
請廣大家長自覺抵制無證校外培訓,謹慎選擇資質(zhì)合規(guī)的校外培訓機構報讀培訓,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安全和退費糾紛,感謝您的理解和支持,也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jiān)督。監(jiān)督電話:0760-85521485。
附件:翠亨新區(qū)(南朗街道)合規(guī)校外培訓機構名單
翠亨新區(qū)(南朗街道)“雙減”工作專門協(xié)調(diào)機制辦公室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