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山市黃圃鎮(zhèn)盛弘路改造工程 | 投訴人1認為: 1.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1投標資料承諾書中技術負責人(易樂)的簽名是通過代簽,并非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本人簽名。 2.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2或被投訴人3未履行自身的職責和義務,未核實被投訴人1的技術負責人易樂是否為其本人簽名。 3.投訴人認為被投訴人1的《回復函》內容不足以駁回《司法鑒定意見書》。 | 是 |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8月5日 | 根據(jù)調查認定事實,投訴人提出的投訴,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駁回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