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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fā)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0-03-08 分享:


火炬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區(qū)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xiàn)將《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guī)范政府投資建設程序,按照“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監(jiān)督”彼此分離、互相制約的原則,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06〕12號)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代建制,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yè)化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項目范圍:
   (一)黨政機關、人大政協(xié)、司法機關、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業(yè)務用房項目;
   (二)教科文衛(wèi)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yè)項目;
   (三)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審判用房、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項目;
   (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設項目;
   (五)環(huán)境保護項目;
   (六)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代建制??偼顿Y低于上述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通過若干同類項目捆綁后實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設中心組織建設。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代建項目的組織和協(xié)調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有關部門依照現(xiàn)行職責分工和程序對代建項目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代建形式:
   (一)全過程代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開始,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結束。
   (二)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批復后開始,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結束。
第七條 代建項目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  代建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總承包資質、或甲級工程設計資質、或甲級監(jiān)理資質、或綜合甲級工程咨詢資質、或一級房地產開發(fā)資質;
   (三)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
   (五)具有與工程同類或者相近項目的管理經驗,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術、財務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
    第九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建設等部門制定代建單位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明確代建單位的條件以及招標的操作程序。
    第十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與代建項目招標:
   (一)已被依法責令停業(yè)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企業(yè)出現(xiàn)嚴重的信用和信譽危機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的;
   (三)近3年發(fā)生過建設工程安全、質量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一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項目代建制的實施細則,負責代建項目的綜合協(xié)調和投資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建議書提出審查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算,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市監(jiān)察部門參與推進代建制的實施,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問題組織查處。
    市財政部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jiān)督,負責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并對建設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審查工程預、結(決)算。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建設行為及工程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監(jiān)管,負責審查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
    市審計部門對代建項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jiān)督,負責對項目的前期審計、項目概(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對代建管理機構、代建單位、施工、勘察、設計、監(jiān)理、采購等單位與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代建單位的基本條件,依照法律、法規(guī)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對代建單位的中標結果進行確認;負責代建項目監(jiān)理招標工作;
   (二)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三)協(xié)調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關系,向市發(fā)展改革、財政、建設等部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協(xié)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并將代建過程中發(fā)生的違規(guī)行為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審查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五)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zhí)岢鰧彶橐庖姡?br />    (六)參與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
   (七)組織資產移交。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jù)項目建議書確定的建設規(guī)模和總投資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項目使用需求意見,明確項目使用績效目標;
   (二)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設計方案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
   (三)參與確定代建單位及項目招標活動,監(jiān)督工程建設;
   (四)參與有關合同的洽談;
   (五)協(xié)助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xù),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六)對代建單位編制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提出意見;
   (七)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見;
   (八)根據(jù)代建單位編制并經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審查的代建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負責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概算預算編制及相關報批工作;負責辦理項目規(guī)劃、土地、拆遷、施工、環(huán)保、消防、水電、園林、綠化、市政等有關報批手續(xù);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并將招標投標情況和中標通知書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二)采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負責組織項目施工圖設計、預算編制及相關報批工作,負責辦理建筑許可證等工程實施中有關手續(xù);負責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并將招標投標情況和中標通知書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三)在執(zhí)行代建合同期間,履行建設單位職責,辦理項目建設有關報批手續(xù);
   (四)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及簽訂,負責合同履行的全過程管理;
   (五)按項目進度要求上報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并按月向業(yè)主單位和有關部門上報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申請;
   (七)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報告工程質量安全情況;
   (八)負責施工中出現(xiàn)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xù),并嚴格按合同控制項目概算;
   (九)組織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報告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
   (十)協(xié)助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經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審查并經市審計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負責項目竣工驗收,把項目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及移交,并按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xù)。

    第四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按《中山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06〕62號)的規(guī)定編制項目建議書,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審查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手續(xù)。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納入批復內容;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的,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把采用代建制的方式和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納入批復內容。
    第十六條  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市關規(guī)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并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采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項目,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批復后,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代建單位,并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應向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供《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工程總投資5%-10%的銀行履約保函。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市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制定統(tǒng)一的《項目代建合同》規(guī)范文本。
    第十八條 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代建單位依照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合同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并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規(guī)模、標準、方案和投資規(guī)模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如超過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投資額,需報市政府同意。
代建單位根據(jù)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項目概算投資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項目概算投資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需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概算前,須委托造價咨詢中介機構進行審查。代建單位應以批準的項目概算作為投資控制最高限額。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確保投資不超過項目概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因各種原因確需進行設計變更或增減工程量的,須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的通知》(中府辦〔2008〕9號)有關規(guī)定,由代建單位提出,監(jiān)理和使用單位同意,經市審計部門審計,由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審批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調整。涉及增加項目概算投資的,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投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決算審批手續(xù)。項目決算投資經審核不超過委托代建合同約定投資、竣工驗收合格和不超過約定工期的,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約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三條 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6個月內按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
代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有關檔案。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維護在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工程保修期結束后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五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根據(jù)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審查。年度投資計劃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報請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送交項目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核批復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上報的年度投資計劃,抄送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
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使用單位上報的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抄送代建單位、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市審計部門。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jù)項目進展情況提出撥款申請,送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審查后報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的基建財務會計制度,設立資金專戶,對代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項目所發(fā)生的各項開支費用和財產物資購置的情況。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管理費為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驗收階段發(fā)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代建管理服務費、利潤和稅金),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等咨詢服務費用。代建項目管理費計入項目初步設計概算。
采用全過程代建的項目總投資2億元以下項目,代建管理服務費為批準工程概算總投資的2%;總投資超過2億元項目的代建管理服務費分段累進計算,2億元部分按2%計算,超出2億元部分按1.5%計算;采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項目,代建管理服務費應不高于全過程代建管理服務費的70%,具體在代建合同中雙方約定。項目代建管理服務費在項目實施階段支付60%,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工程保修期結束后支付10%。
    第三十一條 代建管理服務費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因項目投資規(guī)模的調整而調整,不再因人工、物價、稅率、匯率、利率等因素的變動而調整。但當核定的投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導致項目投資超過原定范圍正負20%以上時,由代建單位提出,經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同意,并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行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參照第三十條規(guī)定作相應調整。
   (一)不可抗力;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使用單位要求,內容、標準等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
   (四)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時有重大技術調整。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審計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發(fā)展改革、財政、監(jiān)察、建設、審計等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公眾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代建項目如為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應當在相關合同中列明須經審計部門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第三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代建業(yè)務。
    第三十五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以及因代建單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產生的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單位的履約保證金中賠付;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以自有資金賠償。
    第三十六條 受政府部門委托對項目進行咨詢、評審的中介機構,應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對評估意見嚴重失實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中介機構,經查實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向全市通報,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工作中與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或勘察、施工、監(jiān)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代建項目實行投資節(jié)余獎勵制度。項目竣工決算審核批準后,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jié)余,可按不超過節(jié)余投資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進行獎勵,獎勵金額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鎮(zhèn)區(qū)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yè)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