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件:關于印發(fā)《板芙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一、政策修訂背景
(一)原有政策的局限性
《板芙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從2013年11月開始實施,至今已滿4年,按照相關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范性文件超過2年的,應當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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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的重點,一是增加了相關條款,二是完善相關的交易程序規(guī)定。
二、主要政策措施解讀
1、條文增加。修訂前23條,修訂后增加30條。11條、15條、18條、24條、25條、28條、29條為新增條款。
2、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內容:
第8條增加了集體資產的類別。
第11條增加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內容。
第15條對競價方式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第16條進一步完善了交易步驟。
第24條對延期交易和中止交易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第27條對處置交易違法行為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第28條對合同爭議處理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3、未采采納市示范文本的部分條款:
采取競爭性談判的條款。
合同到期后延期續(xù)租的條款。
主要是為了防止村、組兩級濫用競爭性談判和延期續(xù)租而規(guī)避公開交易。
三、政策實施后的效果預測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將進一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秩序,提升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