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xù):(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你司屬上述情形(三),我局擬注銷你司持有的《排污許可證》(編號:91442000MA53QC4L0D001Q)。
你單位如對上述擬注銷決定有異議,可在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要求、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要求、陳述申辯權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排污許可證擬注銷通知書
中山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