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 | 裁量基準 |
1 |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 1、《電力法》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2、《電力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調(diào)查期間停止使用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內(nèi)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類違法行為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調(diào)查期間停止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內(nèi)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類違法行為且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不超過1萬元且未造成人員傷亡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調(diào)查期間停止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內(nèi)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類違法行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損失超過1萬元或者造成人員傷亡 | 處3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 |
2 | 未經(jīng)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yè)區(qū)(具體包括:1、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電力業(yè)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yè)務的;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yè)區(qū)供電的;3、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 1、《電力法》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yè)在批準的供電營業(yè)區(qū)內(nèi)向用戶供電。 2、《電力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yè)區(qū)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修訂)》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取得《電力業(yè)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yè)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yè)區(qū)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 在調(diào)查期間未改正,但主動繳納違法所得 |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
在調(diào)查期間改正,但隱瞞或拒不繳納違法所得,經(jīng)查證屬實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
在調(diào)查期間未改正,且隱瞞或拒不繳納違法所得,經(jīng)查證屬實的 | 處違法所得4倍至5倍罰款 |
3 | 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 | 1、《電力法》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yè)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yè)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2、《電力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yè)不得擅自變更電價?!?br/>3、《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 4、《電力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在調(diào)查期間未返還違法收取費用的 | 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1倍至2倍的罰款 |
在調(diào)查期間未返還違法收取費用且隱瞞違法收取費用行為、數(shù)額的 | 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3倍至5倍的罰款。 |
4 | 盜竊電能(具體包括:(一)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取非法技術手段給電費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該充值卡充值后用電;(七)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 1、《電力法》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竊電行為:(一)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取非法技術手段給電費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該充值卡充值后用電;(七)采用其他方法竊電的。 供電企業(yè)認為存在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采取錄像、攝影、現(xiàn)場封存非法用電裝置和保存負荷監(jiān)控、用電信息采集終端及其他監(jiān)測裝置記錄等手段保留證據(jù),及時向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處理。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和處理。 當事人對竊電量有爭議的,有關機關可以委托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仲裁檢定或者司法鑒定等機構進行認定。 5、《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盜竊電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間已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補繳電費但未足額向供電企業(yè)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 | 處竊電電費1倍罰款 |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間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既未依法補繳電費也未向供電企業(yè)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 | 處竊電電費2倍罰款 |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間既未停止違法行為,也未依法補繳電費、向供電企業(yè)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 | 處竊電電費3倍罰款 |
在電力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限前未停止違法行為且拒不配合調(diào)查、或者2年內(nèi)2次以上被查獲存在竊電行為、或者協(xié)助/介紹他人竊電(超過3人)的 | 處竊電電費4-5倍罰款 |
5 | 危害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具體包括:1、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2、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3、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4、在發(fā)電、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qū)域內(nèi)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體;5、損壞、擅自占用地下電力電纜通道或者其他電力輔助線路通道鋪設管線;6、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底電纜保護區(qū)內(nèi)拋錨、拖錨、炸魚、挖沙;7、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基礎外緣(以下稱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區(qū)域內(nèi)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區(qū)域內(nèi),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區(qū)域內(nèi),取土、堆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等有害化學物品;8、擾亂發(fā)電、變電、電力調(diào)度等場所的生產(chǎn)秩序;9、破壞或者侵入發(fā)電、輸變電、電力調(diào)度信息系統(tǒng);10、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或者架空線路鐵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11、在輸電線路桿塔、配電設施上懸掛廣告牌或者粘貼廣告等;12、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 1、《電力法》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2、《電力法》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guī)定,經(jīng)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修訂)》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危害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改)》第二十條 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一)在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qū)域內(nèi)施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空中飄浮物體或者進行未經(jīng)依法批準的飛行、滑翔活動;(二)擅自攀登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等設施,或者在其桿、塔上架設線路、張貼廣告、懸掛廣告牌及其他物品;(三)損壞、擅自占用地下電力電纜通道或者其他電力輔助線路通道鋪設管線;(四)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底電纜保護區(qū)內(nèi)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五)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基礎外緣(以下稱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區(qū)域內(nèi)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區(qū)域內(nèi),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區(qū)域內(nèi),取土、堆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等有害化學物品;(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行為。 7、《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實施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8、《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一)擾亂發(fā)電、變電、電力調(diào)度等場所的生產(chǎn)秩序;(二)破壞或者侵入發(fā)電、輸變電、電力調(diào)度信息系統(tǒng);(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或者架空線路鐵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四)在發(fā)電、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qū)域內(nèi)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體;(五)在輸電線路桿塔、配電設施上懸掛廣告牌或者粘貼廣告等;(六)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9、《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本條責令改正是針對同一行為人發(fā)生的不同危害行為,若同一行為人因一危害行為被責令整改后再次發(fā)生同種危害行為的,視為“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 |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 | 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本條“嚴重后果”包括:(1)損壞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造成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達到30000元人民幣(含多次故意實施損害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累計達到30000元人民幣);(2)損壞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3)損壞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拒不改正并以辱罵、暴力行為抗拒行政部門及電力部門開展調(diào)查工作;(4)損壞損壞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造成停電超過2小時或停電區(qū)域所涉用電戶超過30戶;(5)其他嚴重影響供用電安全及供用電秩序的后果。 | 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
6 | 危害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 | 1、《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電設施的保護工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供電設施保護機制,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和查處危害供電設施的行為。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并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qū);(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以及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的圍墻或者圍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地點。 供電企業(yè)應當加強對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保護工作,采取適當措施,制止危害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 2、《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實施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涂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志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多次故意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 | 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多次故意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造成嚴重后果 *本條“嚴重后果”包括:(1)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造成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達到10000元人民幣(含多次故意實施損害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累計達到10000元人民幣);(2)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3)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拒不改正并以辱罵、暴力行為抗拒行政部門及電力部門開展調(diào)查工作;(4)其他嚴重影響供用電安全及供用電秩序的后果。 | 處8000以上至10000元罰款 |
7 | 危害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 | 1、《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一)破壞、哄搶、盜竊變電設施的器材或者損壞其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擾亂其運行秩序;(二)擅自攀登、拆卸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三)利用變電設施的圍墻搭建鐵皮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挖掘溝渠危害其安全;(四)損壞、封堵變電設施的進站、檢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燒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行為。 2、《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實施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實施危害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實施危害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 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 | 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改正、造成嚴重后果 *本條“嚴重后果”包括:(1)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造成的直接財產(chǎn)損失達到30000元人民幣(含多次故意實施損害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累計達到30000元人民幣);(2)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3)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拒不改正并以辱罵、暴力行為抗拒行政部門及電力部門開展調(diào)查工作;(4)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造成停電超過2小時或停電區(qū)域所涉用電戶超過30戶;(5)其他嚴重影響供用電安全及供用電秩序的后果。 | 處8000以上至10000元罰款 |
8 | 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 | 1、《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nèi)同時敷設其他管道。 敷設其他管道應當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確需交叉通過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設施所在地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電力企業(yè),與電力企業(yè)協(xié)商一致,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qū)域,供電設施應當按照規(guī)定納入綜合管廊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電力企業(yè)應當按照綜合管廊的管理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2、《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實質(zhì)性損害結果的 | 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
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拒不改正,造成輕微損害結果的 | 處6000元以上8000以下罰款 |
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nèi)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的 * 本條“輕微損害結果”是指損壞電力電纜造成的直接損失未超過10000元人民幣、未造成超過30分鐘以上的停電、未造成超過30戶以上的用電戶停電;若損壞電力電纜造成的直接損失超過10000元人民幣,或者造成超過30分鐘以上的停電,或者造成超過30戶以上的用電戶停電,則視為“造成嚴重損害結果”。 | 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
說明:裁量表中“以上”均包含本數(shù),“以下”不包含本數(sh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