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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評估辦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
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日期:2018年08月23日

火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翠亨新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區(qū)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評估辦法》、《中山市政府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規(guī)定》、《中山市政府規(guī)章起草階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工作規(guī)范》、《中山市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工作規(guī)范》等四項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823

  

    

中山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三方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立法建議項目、立法爭議問題、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研究、分析,提出評估結論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立法建議項目第三方評估,是指立法建議項目提出單位或者市法制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擬提請立法的項目是否合法、是否必要、是否可行、立法時機是否成熟等方面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結論的活動。

  立法爭議問題第三方評估,是指立法草案起草部門或者市法制部門,就立法過程中遇到的爭議問題,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分析研究、評估比較、測算核實,形成立法爭議問題解決方案的活動。

  立法草案第三方評估,是指立法草案形成后,由起草單位在報送立法草案送審稿前,或者市法制部門在提請市政府審議立法草案前,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草案內容進行全面研究、分析和評價,就立法草案是否需要修改及修改內容提出評估結論的活動。

  第四條  立法建議項目、立法爭議問題、立法草案第三方評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客觀全面的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和專業(yè)。

  第五條  就立法建議項目、立法爭議問題、立法草案進行第三方評估,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評估機構。必要時,可以同時委托多個第三方機構對同一事項進行評估。

  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立法建議項目、立法爭議問題、立法草案評估,應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方機構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等。

  第六條  立法建議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第三方評估:

 ?。ㄒ唬┝⒎ㄉ婕暗某青l(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領域事項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立法涉及的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領域事項社會影響面廣、群眾關注度高的;

 ?。ㄈ┝⒎ńㄗh項目提出單位或者市法制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其他接受財政供養(yǎng)的公共組織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應當開展而未開展第三方評估的,立法建議項目原則上不列為政府規(guī)章制定項目和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建議項目。立法工作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七條  存在下列立法爭議問題之一的,應當進行第三方評估:

 ?。ㄒ唬┝⒎ㄉ婕暗纳鐣芾砟J?、技術方案存在選擇爭議,需要合理取舍的;

 ?。ǘ┝⒎ㄉ婕暗闹饕贫群凸芾泶胧﹥热荽嬖跔幾h,需要科學厘定的;

 ?。ㄈ┝⒎ㄉ婕暗牟块T職責權限存在爭議,需要統(tǒng)籌協(xié)調、明晰細化的;

 ?。ㄋ模┐嬖谄渌⒎幾h問題,需要權衡厘定的。

  第八條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第三方評估:

 ?。ㄒ唬儆谏鐣毡殛P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涉及重大改革發(fā)展事項的;

  (二)立法草案涉及專業(yè)性、技術性問題的;

 ?。ㄈ┝⒎ú莅钙鸩輪挝换蛘呤蟹ㄖ撇块T認為有必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

  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其他接受財政供養(yǎng)的公共組織起草立法草案,應當開展而未開展第三方評估的,立法草案原則上不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立法工作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九條  立法建議項目應當就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ㄒ唬┝⒎ㄊ马検欠穹系胤搅⒎嘞薹秶?,是否與國家改革發(fā)展方向相符;

 ?。ǘ┝⒎ㄊ马検欠駥儆趹斖ㄟ^立法予以規(guī)范的事項,立法事項是否屬于急需通過立法解決的突出問題,是否存在地方立法空間;

 ?。ㄈ┡c國家、省立法項目在時間上是否存在同期性,是否能解決立法面臨的制度銜接、分歧化解、改革試行等問題;

 ?。ㄋ模┢渌枰u估的內容。

  第十條  立法爭議問題應當就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一)立法擬設立的社會事務管理模式、技術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該管理模式下社會運行是否高效有序;

 ?。ǘ┝⒎〝M設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如何科學厘定;

 ?。ㄈ┝⒎ㄉ婕暗男姓芾砺殭嗦氊熑绾谓y(tǒng)籌協(xié)調、高效運轉;

 ?。ㄋ模┢渌⒎üぷ魇马椛婕皢栴}如何解決。

  第十一條  立法草案應當就以下內容進行評估:

 ?。ㄒ唬┝⒎ú莅甘欠裼兄贫ㄒ罁?,擬設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上位規(guī)定相抵觸,是否與上位法存在不必要的重復,擬設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與當前社會發(fā)展、改革方向相協(xié)調;

 ?。ǘM設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必要,并有利于改進行政管理和解決實際問題,管理措施是否具體、可操作;

 ?。ㄈM設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對經濟發(fā)展、公共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利弊影響,在實施方面會遇到哪些困難,今后若干年的績效目標等;

 ?。ㄋ模M設立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擬設定的職權職責是否相統(tǒng)一,擬設定的機構職責、行政管理主要由哪級機構承擔,職權分配是否合理可行,基層是否有相應的管理服務能力,基層對立法事項的基本意見;

  (五)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否存在地方保護、區(qū)域封鎖、行業(yè)壁壘、企業(yè)壟斷、違法給予優(yōu)惠政策等不符合建設全國統(tǒng)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形,是否增加相關主體的義務或者減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是否在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生產經營行為等方面存在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措施;

  (六)立法技術是否規(guī)范,概念界定是否明確,擬設立的各項制度之間是否協(xié)調一致,是否影響到法規(guī)、規(guī)章的正確、有效實施;

 ?。ㄆ撸┢渌枰u估的情況。

  涉及的專業(yè)性、技術性事項有專門評估標準的,按照專門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立法建議項目、立法爭議問題、立法草案第三方評估程序,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評估報告形成階段。

  準備階段,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確定的評估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對象、目標和技術手段,并進一步細化工作方案。

  實施階段,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方案搜集與立法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歸納基本情況,進行分析評估,聽取意見,調查研究,得出初步結論。

  評估報告形成階段,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對初步結論進行研究論證,形成正式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政府立法工作事項第三方評估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召開座談會、發(fā)放調查問卷、實地考察、專題調研、專家咨詢、網絡咨詢、相關立法比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u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ǘ┰u估內容分析;

 ?。ㄈ┰u估結論及意見建議;

 ?。ㄋ模┢渌枰f明的問題。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立法建議項目、立法爭議問題、立法草案評估內容和結論的逐一說明,并附所依據的資料、數據和立法參考等材料。

  第十五條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立法建議項目是否納入立法計劃,立法草案起草、審查、審議的重要參考。

  進行第三方評估的立法計劃草案和立法草案,提請市政府審議時應當提交評估報告。

  立法建議項目提出單位、立法草案起草單位報送的評估報告對重要情況未詳實說明的,應當根據立法需要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參加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評估過程和結論的科學規(guī)范、客觀公正。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違反誠信義務等不當行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823日起施行。

  

   

中山市政府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

起草工作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推進民主、科學立法,探索和完善法規(guī)規(guī)章多元起草機制,規(guī)范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草案委托第三方機構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由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和政府規(guī)章草案牽頭起草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起草立法草案或者重要制度設計(以下統(tǒng)稱立法草案)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立法草案牽頭起草單位(以下稱委托單位)是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主體。委托單位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對起草工作向市政府負責。

  第四條  第三方起草機構(以下稱第三方)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教學科研單位、法律服務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等。

  第五條  委托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下列草案或者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設計委托第三方起草:

  (一)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項目;

  (二)法律關系復雜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立法項目;

  (三)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立法項目;

  (四)市政府、牽頭起草單位認為需要委托第三方起草的其他立法項目。

  第六條  委托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通過公開、競爭、擇優(yōu)的方式確定第三方。

  委托單位選定的第三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

  (三)具備承擔委托事項所需的人員、專業(yè)資源和技術能力等條件;

  (四)在接受委托的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社會信譽和商業(yè)信譽良好;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上級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委托單位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確定委托事項、質量要求、保密要求、起草人員要求、履行期限、知識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委托單位應當就委托起草的立法項目所涉及社會事務現狀、主要問題、解決措施等向第三方全面提供本單位應當掌握的信息,并提出立法的目標、方向和要求。

  第九條  委托單位應當對第三方的起草工作加強組織、協(xié)調指導,跟蹤掌握起草工作進度,并提供工作支持和便利。

  第十條  與委托起草的立法項目有關的其他單位應當根據第三方請求,如實提供本單位職責權限范圍內的有關資料,為委托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第十一條  第三方召開有關立法座談會、協(xié)調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進行實地調研,應當以委托單位名義組織,并根據起草工作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社會公眾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應當遵循科學嚴謹、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立法草案起草程序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委托單位可以要求第三方按照下列流程開展起草工作:

  (一)成立起草工作機構,組成人員的知識結構、學科背景應當合理兼顧,責任分工明晰可行;

  (二)擬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確立法目的、立法定位、起草步驟、職責分工、時間安排等;

  (三)開展前期調研,廣泛收集分類立法材料,梳理歸納主要問題,深入實際調查,找準立法重點、難點;

  (四)起草初稿,根據立法需求和需要解決問題,借鑒、參考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確定立法草案的主要思路、內容和基本框架,形成草案初步文本;

  (五)征集意見建議,通過公開立法草案建議稿、座談協(xié)調、論證聽證、咨詢評估、實地調研等方式,征集立法意見建議,聽取各方面意見;

  (六)完善修改立法草案;

  (七)提交立法草案建議稿。

  第十四條  委托單位應當通過約定,要求第三方在提交立法草案建議稿文本時,應當一并提交條文注釋稿、起草說明、征求意見處理情況說明,并提供法律法規(guī)依據、調研報告等其他立法參考資料。

  起草說明包括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措施、起草的依據和過程、重要條款的詳細說明等。

  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應當對提三方提交的立法草案建議稿的下列內容進行評估: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二)是否與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相協(xié)調;

  (三)內容是否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字表述是否規(guī)范、準確、嚴謹;

  (五)有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的合理建議是否采納或者作出相應處理;

  (六)需要評估的其他情況。

  經評估,委托單位認為第三方提交的立法草案建議稿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應當出具評估意見;認為未達到委托合同要求的,應當交由第三方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六條  參加起草工作的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起草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第三方開展起草工作,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違反誠信義務等不當行為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18823日起施行。

  

   

中山市政府規(guī)章起草階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見

工作規(guī)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立法工作程序,充分聽取人大代表意見,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市政府規(guī)章起草階段征求市、鎮(zhèn)人大代表意見工作。

  第三條  起草單位負責政府規(guī)章起草階段征求人大代表意見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規(guī)章草案征求意見稿形成前,起草單位應當向相關人大代表征求規(guī)章需要解決的問題、適用范圍、主要制度設計等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規(guī)章草案征求意見稿形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向相關人大代表征求規(guī)章條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規(guī)范性等方面的意見。

  第六條  起草單位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

  就規(guī)章草案相關內容召開聽證會、論證會、評估會的,應當邀請相關人大代表參加,代表人數一般不少于兩人。

  第七條  書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第八條  人大代表為提出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數據或者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第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收集到的人大代表意見,將可采納意見融入規(guī)章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意見的處理情況,應當向提出意見人大代表反饋。

  起草單位向市法制部門報送規(guī)章草案時,應當附具征求人大代表意見情況及意見采納情況材料;沒有附具的,市法制部門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退回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政府規(guī)章發(fā)布后,市法制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公布的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情況說明應當包含人大代表意見采納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guī)范自2018823日起施行。

   

  

 

中山市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工作規(guī)范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主要發(fā)布社會影響面廣、群眾關注度高、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規(guī)章。

  第三條  舉行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應當堅持正確的政治立場和輿論導向,堅持依法、全面、正面、穩(wěn)定的方向,確保發(fā)布信息及時、合法、合理、客觀、準確、真實。

  第四條  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由市法制部門確定主題,并組織市政府立法工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

  第五條  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發(fā)言人由市法制部門確定,新聞發(fā)言人按照確定的新聞發(fā)布內容,向媒體通報可公開傳播的信息。

  第六條  市法制部門組織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應當經本部門主要領導同意后,填寫《中山市新聞發(fā)布會備案登記表》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備案。

  第七條  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材料(發(fā)布辭、主持詞、有關背景材料等),由政府規(guī)章起草部門起草,送市法制部門審核后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備案。

  第八條  市法制部門和市政府立法工作相關部門舉行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應當做好突發(fā)情況應急預案,做好政府新聞發(fā)布會應急工作。

  第九條  舉行政府規(guī)章新聞發(fā)布會后,市法制部門及政府立法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追蹤媒體的報道情況和社會輿情動向,進行輿情分析,檢驗發(fā)布效果。

  第十條  本規(guī)范自20188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