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翠亨新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中山市自然資源行政執(zhí)法減免責清單》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中山市自然資源行政執(zhí)法減免責清單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5月29日
中山市自然資源行政執(zhí)法減免責清單
免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 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免處罰適用情形 | 免處罰 適用依據(jù) | 免處罰后監(jiān)管措施 |
1 | 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 | 440212002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五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yōu)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巡查 |
2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或者挖塘養(yǎng)魚 | 44021200N000 | 【法律】 【行政法規(guī)】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五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yōu)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巡查 |
3 |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004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guī)】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從重給予處罰:(一)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第五十二條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國土空間規(guī)劃擅自占用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是國家公務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巡查 |
4 | 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 | 44021201J000 | 【法律】 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從重給予處罰:(一)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第五十二條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國土空間規(guī)劃擅自占用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是國家公務員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并通過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巡查 |
5 |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 440212003000 | 【法律】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并通過驗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6 | 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 | 440212012000 | 【法律】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并通過驗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7 | 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xiàn)場指界義務 | 440212021000 | 【行政法規(guī)】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積極履行現(xiàn)場指界義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8 | 未按照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 440212014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9 |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chǎn)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 440212015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chǎn)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0 |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 44021201E000 | 【行政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部門規(guī)章】 1.《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一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1 |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 440212018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2 |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 | 44021200M000 | 【行政法規(guī)】 【部門規(guī)章】 1.《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3 |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規(guī)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 | 440212019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繳款土地復墾費,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4 |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 44021200L000 | 【行政法規(guī)】 【部門規(guī)章】 1.《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五十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進行備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5 |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保護標志 | 440212022000 | 【行政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將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保護標志恢復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6 | 探礦權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7 | 已經(jīng)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 | 440212034000 | 【行政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礦產(chǎn)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條、第六十一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進行施工或者開展勘查工作,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8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qū)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 | 440212038000 |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及時恢復礦區(qū)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19 | 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 | 440212040000 |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匯交地質資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0 | 不對礦區(qū)范圍內的危巖、危坡、開裂帶、沉降區(qū)和塌陷區(qū)設置警示標志 | 440212045000 | 【地方性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1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 | 440212056000 |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2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 | 440212056000 |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3 |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 | 440212056000 |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4 | 未按規(guī)定計提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基金 | 44021201A000 |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計提礦山地質環(huán)境治理恢復基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5 | 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復措施 | 44021200K000 |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采取治理恢復措施,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6 | 生物化石發(fā)掘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移交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0000 |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7 | 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440212061000 |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8 |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 | 440212062000 |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建立古生物化石檔案,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29 | 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 | 440212066000 | 【行政法規(guī)】 【部門規(guī)章】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退還已經(jīng)轉讓、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30 | 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 | 440212080000 | 【法律】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匯交測繪成果資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31 | 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或者不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 44021200Y000 | 【法律】 【行政法規(guī)】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按照規(guī)定使用全國統(tǒng)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或者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32 | 城鄉(xiāng)規(guī)劃編制資質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 44021200A000 | 【法律】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改正,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33 |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 44021200P000 | 【法律】 1.《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補報竣工驗收資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 |
34 | 對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sh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并及時復查 |
35 | 對擅自改變林 地用途行為的 行政處罰 | 02320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qū)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并及時復查 |
36 | 對在臨時使用 的林地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 行為的行政處 罰 | 02320 1J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并及時復查 |
37 | 對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 1H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并及時復查 |
38 | 對未設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傳 標志行為的行 政處罰 | 02320 84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jīng)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初次違法、未造成森林火災、危害后果輕微并主動改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和日常巡查 |
從輕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 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從輕處罰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適用依據(jù) | 裁量幅度 | 從輕處罰后監(jiān)管措施 |
1 |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 004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項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2.《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恢復土地原狀(涉及耕地的,應恢復種植條件并通過驗收),退還土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占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款 | |||||||
2 | 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 | 440212 01J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七條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項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第五十二條 2.《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恢復土地原狀(涉及耕地的,應恢復種植條件并通過驗收),退還土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占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款 | |||||||
3 | 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 440212 009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九條第一款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七條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恢復土地原狀(涉及耕地的,應恢復種植條件并通過驗收),退還土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占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款 | |||||||
4 |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調查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積極配合土地調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5 |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資料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調查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提供調查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6 |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活動 | 440212 045000 | 【行政法規(guī)】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第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guī)】 1.《廣東省礦產(chǎn)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依法對他人進行賠償,沒有實際引發(fā)災情險情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對單位處5萬元(含)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含)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7 | 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行政法規(guī)】 1.《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采取措施維修、歸位測量標志,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8 | 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行政法規(guī)】 1.《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測量標志用地,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9 | 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四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行政法規(guī)】 1.《測量標志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10 | 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采取措施遷建測量標志,恢復測量標志使用效能,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按照規(guī)定支付遷建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11 | 違反操作規(guī)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 440212 084000 | 【法律】 1.《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采取措施恢復測量標志使用效能,測量標志未失去使用效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12 | 對非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毀壞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sh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配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情況 |
13 |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保護林地,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實行占用林地總量控制,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各類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不得超過本行政區(qū)域的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指標。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配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在限 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 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情況 |
14 | 對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1J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配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情況 |
15 | 對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1H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 配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且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并及時驗收恢復植被和林業(yè)生產(chǎn)條件情況 |
16 | 對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jù)有關野外種群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wěn)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群,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主動上繳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配 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并且非法人工繁育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屬于費氏牡丹鸚鵡、紫腹吸蜜鸚鵡、綠頰錐尾鸚鵡、和尚鸚鵡等人工繁育技術成熟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物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的罰款 | 加強教育,并及時復查 |
減輕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 編碼 | 設定依據(jù)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減輕處罰 適用依據(jù) | 裁量幅度 | 減輕處罰后監(jiān)管措施 |
1 |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 440212 010000 | 【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拆除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 |
2 | 礦山企業(yè)未達到經(jīng)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礦產(chǎn)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等指標 | 440212 00G000 | 【法律】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主動采取措施提升有關指標使其符合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處5萬元以下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 |
3 |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440212 073000 | 【法律】 1.《測繪法》(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改正,積極采取改進基準站、拆除基準站、或者銷毀測繪成果等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處30萬元以下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 |
4 | 對盜伐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0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qū)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guī)程。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zhèn)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sh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 主動賠償受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配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并且主動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在原地或異地補種盜伐株數(shù)1 倍以上樹木、經(jīng)驗收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 并及時復查 |
5 | 對濫伐林木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0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除因森林防火、林業(yè)有害生物防治、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外,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xiàn)狀。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qū)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guī)程。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zhèn)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制定。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第五十八條:申請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有關采伐的地點、林種、樹種、面積、蓄積、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權屬等內容的材料。超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面積或者蓄積量的,還應當提交伐區(qū)調查設計材料。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sh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配合林業(yè)主管部門查處,并且主動在限期內按照《廣東省被毀林地恢復植被、補種樹木標準》在原地或異地補種濫伐株數(shù)1倍以上樹木、經(jīng)驗收 符合標準的 | 《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第 三十二條 | 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 并及時復查 |
6 | 對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 0232086 |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jīng)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 區(qū)活動的。第五十三條: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 配合檢查,主動退出森林高火險區(qū)并消除隱患的 | 《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 處罰法》第 三十二條 | 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 加強教育、 告知辦理審 批手續(xù),加 強日常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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