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翠亨新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山市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現印發(fā)給你們,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請參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2年5月9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 |
為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嚴格規(guī)范文明執(zhí)法,實施包容審慎監(jiān)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山市推進“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清單。清單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序號 | 監(jiān)管事項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jié) | 處罰情形 | 備注 |
1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一、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 二、有條件在相鄰地塊主動及時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一、應建未建面積少于400平方米的; 二、主動全額補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減輕違法行為。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罰款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一、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 二、主動及時整改,恢復原貌,消除侵占影響。 | 不予行政處罰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積少于300平方米的; 二、主動返還侵占,最大限度恢復原貌,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罰款。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3 |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一、首次發(fā)生且危害后果輕微; 二、主動及時整改,恢復原貌。 | 不予行政處罰 |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一、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降低工程防護效能或者拆除防護設施少于300平方米,或修復人防工程造價少于5萬元,輕微影響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主動整改,最大限度恢復原貌,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罰款。 |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 |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解讀
【音頻】《中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包容審慎行政執(zhí)法事項清單》